CNAS换新版申诉投诉规则,旧版即日起废止,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2026年9月28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正式发布 CNAS-R03:202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旧版 CNAS-R03:2019同时废止。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文件换版。新规则在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和投诉处理流程上都有实质性调整,直接影响已获认可机构、申请认可机构以及任何想对CNAS或获认可机构提出投诉的组织和个人。
为什么要改
两个背景文件是这次修订的直接依据。
一是 GB/T 27011-2019《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 。这份标准对“申诉”和“投诉”给出了明确定义,CNAS作为认可机构,术语和框架需要跟它对齐。
二是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121号令) 。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对投诉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CNAS的投诉处理机制需要与之衔接,尤其在受理条件和处置时限方面。
改了什么
适用范围收紧了
旧版规则里,投诉对象可以是CNAS,也可以是“申请认可机构”或“已获准认可机构”。新版把“申请认可机构”从可被投诉对象中删掉了。
现在明确的是:投诉可以针对CNAS本身,也可以针对已获准认可机构。申请认可但还没拿到认可的机构,不在这个规则的投诉受理范围内。
申诉和争议方面,适用于“已获准认可或申请认可的机构对CNAS提出的申诉和争议”。申请认可机构对CNAS有异议,仍然可以走申诉渠道。
术语定义对齐了国标
“申诉”和“投诉”的定义,新版严格等同采用GB/T 27011-2019的条款。这意味着措辞更规范,和國際通行定义一致,减少理解上的歧义。
对于需要同时对接多个认可体系或国际客户的机构来说,这个变化是好事。
投诉处理流程重新编排了
旧版第6章“投诉”的内容,新版按照 “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置” 的逻辑重新组织。不是简单换顺序,而是把121号令里关于投诉受理条件、处置时限等规定嵌入了对应条款。
实际影响是:投诉怎么提、什么条件下必须受理、受理后多长时间内要处理完,这些程序要求比旧版更明确。
文字性修改
全文“做”统一改为“作”,部分表述做了文字性调整。这类修改不影响实质内容,但体现了文件编制的规范化。
谁需要关注
已获认可机构。 你们是被投诉的主要对象,新规则下投诉处理程序有变化,质量负责人和合规人员需要了解。
申请认可机构。 虽然你们不再是被投诉对象,但对CNAS的申诉权利仍然存在,申诉条款也更新了。
与获认可机构有业务往来的组织或个人。 如果你们对某家获认可机构的服务或结果有异议,投诉的提出和受理规则变了,值得看一眼。
CNAS内部及相关评审人员。 处理申诉投诉是日常工作,新规则是直接依据。
文件获取
新版 CNAS-R03:2026 可在CNAS官网“认可规范—认可规则—通用规则”栏目下载。旧版 CNAS-R03:2019 即日起废止,不再作为处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