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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法规修订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POPs法规(EU)2019/1021的修订案(EU) 2025/1399,对PFOA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并将于2025年8月3日正式生效。


  管控物质

  全氟辛酸 (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全氟辛酸 (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指以下物质:

  全氟辛酸,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

  其盐类;

  PFOA相关化合物,就《公约》而言,指任何可降解为PFOA的物质,包括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庚基且结构单元中包含 (C7F15)C的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化合物不属于PFOA相关化合物:

  C8F17-X,其中 X = F、Cl、Br;

  CF3[CF2]n-R' 所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 = 任何基团,n>16;

  全氟碳原子数≥8的全氟烷基羧酸(包括其盐、酯、卤化物和酸酐);

  全氟碳原子数≥9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其盐、酯、卤化物和酸酐);

  本附件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的化合物


  管控要求

  1.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或物品中。

  2.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相关化合物任意一项或组合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或物品中。

  3.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相关化合物浓度≤20 mg/kg(0.002% 重量比),用作(EC)No 1907/2006第3条第15(c)点所定义的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中,并且满足该条例第18(4)(a)至(f)条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质。

  4.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在2023年8月18日前通过电离辐射或热降解生产的聚四氟乙烯 (PTFE) 微粉中以及含有PTFE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在PTFE微粉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所有PFOA排放,若无可能,则应尽可能减少。1mg/kg(0.0001%重量比)的限值仅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前提是他们存在于运输或者处理的PTFE微粉中时,并且目的在于将 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降至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以下。

  4a.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任意一项或组合浓度≤10 mg/kg(0.001%重量比)的情况。前提是这些化合物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中的灭火泡沫,以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此限值应适用至2028年8月3日。

  4b.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总和≤10 mg/kg(0.001%重量比)的无氟灭火泡沫中,这些化合物源自按照更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消防设备。

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POPs法规(EU)2019/1021的修订案(EU) 2025/1399,对PFOA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并将于2025年8月3日正式生效。


  管控物质

  全氟辛酸 (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全氟辛酸 (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指以下物质:

  全氟辛酸,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

  其盐类;

  PFOA相关化合物,就《公约》而言,指任何可降解为PFOA的物质,包括任何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庚基且结构单元中包含 (C7F15)C的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化合物不属于PFOA相关化合物:

  C8F17-X,其中 X = F、Cl、Br;

  CF3[CF2]n-R' 所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 = 任何基团,n>16;

  全氟碳原子数≥8的全氟烷基羧酸(包括其盐、酯、卤化物和酸酐);

  全氟碳原子数≥9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其盐、酯、卤化物和酸酐);

  本附件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的化合物


  管控要求

  1.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或物品中。

  2.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相关化合物任意一项或组合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或物品中。

  3.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相关化合物浓度≤20 mg/kg(0.002% 重量比),用作(EC)No 1907/2006第3条第15(c)点所定义的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中,并且满足该条例第18(4)(a)至(f)条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碳链小于或等于6个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质。

  4.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在2023年8月18日前通过电离辐射或热降解生产的聚四氟乙烯 (PTFE) 微粉中以及含有PTFE微粉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在PTFE微粉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所有PFOA排放,若无可能,则应尽可能减少。1mg/kg(0.0001%重量比)的限值仅适用于PFOA及其盐类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前提是他们存在于运输或者处理的PTFE微粉中时,并且目的在于将 PFOA及其盐类的浓度降至0.025 mg/kg(0.0000025%重量比)以下。

  4a.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1 mg/kg(0.0001%重量比),以及PFOA相关化合物任意一项或组合浓度≤10 mg/kg(0.001%重量比)的情况。前提是这些化合物用于已安装在系统中的灭火泡沫,以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类火灾)。此限值应适用至2028年8月3日。

  4b.就本条目而言,第4(1)条(b)点适用于PFOA、其盐类和PFOA相关化合物的浓度总和≤10 mg/kg(0.001%重量比)的无氟灭火泡沫中,这些化合物源自按照更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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