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使用条件
一、申请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三、申请条件
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科研诚信承诺书
2.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3.科技服务项目实施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
4.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5.提供科技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如派工单、样品流转单)和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认证报告、审计报告、咨询报告)资料复印件
6.提供实施科技服务项目主要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的简介、资质及在职证明
7.提供科技服务执行期服务机构
8.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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